台南县李姓男子以嘴巴含、吸5岁儿子的生殖器,被同居人撞见2次,惊骇不已,控告他涉嫌妨害性自主,李某强调是用“含”的,不是用“吸”的,仍被法官认定妨害性自主,昨天以含1次判处有期徒刑4年,两次共判8年,合并应执行5年。
判决书指出,李姓男子与同居人生育一子,95年10月间与95年12月间,各被同居人撞见一次,李姓男子竟以嘴巴舔吸儿子的生殖器。事后同居人质问并偷偷录音,李姓男子坦承是见儿子的生殖器太小,想要把它吸大。
5岁幼童作证时,向检察官、法官表示,爸爸“用嘴巴用力吸我的小鸟,很痛”且不只一次,妈妈不在家时,爸爸也会吸“我尿尿的地方”。
李姓男子辩称,同居人因带男人回家,被他殴打过,才故意设局陷害。法官以录音带及幼童的证词,认定最少猥亵幼童2次。
依刑法妨害性自主罪,是指违反被害人意愿的性交、口交或肛交行为,以异物插入被害人的口腔、肛门、性器官。
法官认为,李姓男子将被害人的性器官放入自己嘴巴舔吸,以嘴巴侵害他人性器官,也属妨害性自主,因此判处有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