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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性恋男子杀死同居男友一审判死

作者:佚名    新闻来源:时代商报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7-6-16
刘春(化名)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,妻子温柔,儿子聪明。但在一个偶然的机会,他遇到了一个同性恋男子,对方不断纠缠,甚至冲到他家对他的老母和妻子大打出手,无奈之下,他只能与妻子离婚,甚至卖房躲避……

    而命运却让刘春再一次遇见了他,刘春饱受屈辱地同他生活在一起,在一个夜晚,又一次遭到毒打后,忍无可忍的刘春举起了菜刀,将他砍死。

    昨日,记者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,被告人刘春因犯故意杀人罪,一审被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
    火灾牵出同性恋人

    2006年12月4日19时左右,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轻工派出所接到报警称,铁西新区南七西路有一家着火了。民警立即赶赴现场,在消防队员灭火后发现客厅内有一具男尸,脸部有多处刀伤,已死亡。警方调查得知,被害人叫于木(化名),在小区里开一个麻将社。

    办案人员调查得知于木是一名同性恋者,于木有两个男性“女友”,一个叫庞永(化名),一个叫刘春,案发当天是刘春和于木在一起,刘春有重大作案嫌疑。

    与此同时,刘春的姐姐报警说自己的弟弟把人砍了。12月9日,刘春的姐姐再次给办案人员打电话,说刘春从长春给她打电话了,并记下了电话号码。

    杀人嫌犯自称被逼无奈

    办案人员根据刘春姐姐提供的电话号码,在长春一家网吧前抓到了刘春。审讯一开始,刘春就失声痛哭地说:“我没办法,是他逼我的,我杀了他,可我实在是忍无可忍了。”

    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,贯穿始终的都是刘春的痛哭声,刘春流着眼泪说:“于木是同性恋者,我在1999年时在麻将社认识了他,我俩刚认识时他就折磨我,总是酒后骚扰我,让我陪他,不让我回家。于木晚上让我陪他睡觉,只要是没有人时,他就搂我、亲我、咬我、摸我,说爱我,我只要一反抗他就打我。有一次于木喝完酒来到我家打我妻子、母亲,就这样妻子和我离婚了。我为了躲他把房子卖了,在轻工派出所附近买了房子。2006年9月,于木在我现住的房子附近租了一个房子,就这样,他又找到了我,又开始折磨我。他还威胁我说,如果不理他,他就找我妈、我儿子的麻烦,我只能忍气吞声与他在一起,但我心里非常恨他。”

    忍无可忍举起菜刀

    刘春回忆说:“2006年12月4日凌晨四五点钟,我扶于木回到他租房处,他跟我说欠麻将社业主老赵500元钱,并从兜里掏出300元钱,说就这些,让我明天去借钱把钱还上,我说行。他上厨房取莱刀对我比划说,你再跑把你腿砍断,找不到你我就找你儿子,然后就把刀放到地上,用脚踢我,让我给他点烟,于是我给他和我各点上一支烟。”

    “之后,他就让我跟他睡觉,我跟他躺在卧室的地毯上,我给他哄睡着后,越想越窝火,想想这些年与他认识后我遭的罪,离婚、换房、陪他睡觉,现在又要找我儿子、母亲的麻烦,我不能再这样下去了,我就想杀死他一了百了,我拿起地上的菜刀朝他喉咙就使劲砍,他醒了,用手挡,我就一股劲地往他头上砍,能有十多下,直到他一动不动。”

    庭审中,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于木另外一名男性“女友”的证言:“我和于木是同性恋关系,但我也是被迫的,我没有家,只能依靠他,他总逼我、打我,要与我发生性关系,我不干,他有一次打掉我五颗门牙,还将我的头打破,我只能答应他。”

    评价被害人应纳入法律

    辽宁省社科院社会心理研究室研究员张思宁告诉记者:“悲剧的发生是因为刘春在受到同性恋者的性侵害时,不懂得采取合法的手段来保护自己。价值类型的多元化,已经带来了婚恋类型的多元化。当刘春和庞永一次次遭到暴力侵害的时候,他们没有选择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。”

    张思宁还认为,刘春的行为触犯了法律,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,但同时也应评价一下被害人的行为。在国外,当案件发生时,不仅要追究被告人的责任,同时也会评价被害人的行为,起到警示、教育后人的作用。但我国在法律上还没有此类规定,虽然法官在量刑上会加以考虑,但被害人的责任这个问题还没有在法律上明确提出来,“我建议将追究被害人责任这一条款写进法律。”

    记者 王庆芳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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